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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转载 劳动法苑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2-09-19 23:24 {{clickNum}}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5元、165元、155元、145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316.5元、2653.2元、1989.9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规定,配偶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范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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